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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2023/2/15 10:06:49 本文来源: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企业设立

6 经营活动

7 劳动关系

8 企业责权

9 附则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海林、张毅兵、宋春亭、展超、唐志旗。

  

为促进河南省餐饮经济发展,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保护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劳动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文件,作为在河南省开设的餐饮企业、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


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企业设立、经营活动、劳动关系、企业责权、其他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在河南省开设的各种经济成份的餐饮企业、个体餐饮经营者及其它行业、团体附设的餐饮机构、团餐、网络送餐等会员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行业

是指所有依法开设的以固定场所、固定地点从事餐饮产品的经营与服务活动的团体与个人。包括饭店、酒店、饭庄、酒家、酒馆、茶楼、酒吧、咖啡厅、中西式快餐店、快餐点和宾馆、旅栈业、娱乐业、休闲度假业的附属餐厅与机关、院校等各类团体附设的餐饮机构,以及专业从事外送餐饮产品的企业与个人。

4 总体要求

4.1  餐饮经营者负有遵守所有涉及餐饮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及义务,并承担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4.2  餐饮经营者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为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消费者利益所进行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

5 企业设立

5.1  设立餐饮企业、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批和登记,完备相关手续。

5.2  餐饮企业应按照环保要求,使其排烟、排污、垃圾不影响周边、四邻的生产、生活环境,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并配备相应档次的盥洗间与其它卫生服务设施。

5.3  餐饮企业应具备完好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通讯、报警设施、安全图形警示标识与重点部位的防护措施。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厨房操作人员相关消防知识的培训。

5.4  餐饮企业内部应有合理、明确的功能区划分,粗加工间和清洗、消毒间必须单设。加工、生产环节所占用的面积最低不应少于经营场所总面积的30%,以保证生产、加工活动能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

5.5  餐饮企业是以餐饮产品的加工、销售、服务为主体活动的企业,可为消费者提供餐前、餐中、餐后所需要的其它娱乐活动的服务。但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活动和买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6 经营活动

6.1  餐饮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和依法获取的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餐饮经营者有单独进行或通过行业协会进行交涉、抗争、诉讼的权力。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过调查属实的,经营者应主动道歉,并为其调换相同品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或按照原价退款;餐饮企业与消费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消费争议问题,可提请省消费者协会和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协调解决。

6.2  餐饮经营者应遵守国家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法规,可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使经营活动有章可循。

6.3  餐饮经营者的对外宣传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技术水平,任何声明、告示、承诺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加以兑现,做到诚信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6.4  鼓励在保证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的公平竞争,杜绝损害行业利益及针对特定对象的不正当竞争。

6.5  不得经营国家明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制品,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化学添加剂、着色剂,国家允许使用的不许超标。不得使用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原料和其它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成品和半成品原料。

6.6  遵守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a)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c) 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d) 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2) 常年供应的品种应在菜单、菜谱上明码标价。时令鲜品的浮动价应在店堂挂牌标价,所供应的产品价格应符合本企业的等级规模水平。

6.7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据此,餐饮业也应该提供消毒的、清洁的餐具和饮具。因此,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餐饮企业应承担餐具消毒费用,而不能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饭店收餐具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餐饮的消费结算应项目明确,价格与总金额明确,并应向消费者出示。餐饮经营者应在价目表、牌处标明管理部门、价格监督部门的电话。

6.8  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税控机。必须使用国标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校验,保证计量准确。

6.9  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建立本企业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并保护现场与可疑食品。

6.10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调离岗位。患有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令其休息,痊愈后上班。

6.11  餐饮经营者应加强对泔水、厨房垃圾、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的管理与回收,同时不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并对回收者的身份及用途登记、备案。高档酒类、饮品的包装物应及时处理和销毁,不得变卖。

7 劳动关系

7.1  餐饮经营者有按《劳动法》和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关报酬、休息、学习和在企业中、工作时间中、企业提供的休息环境中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7.2  餐饮经营者不得强迫员工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行规、行约、社会公序良俗的生产、经营、服务及其它活动。

7.3  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执行。

7.4  餐饮经营者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行规、行约、公序良俗对员工进行管理、教育、奖惩的权利。

7.5  餐饮行业可实行小时工资制,餐饮经营者应根据当地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和社保、医保的要求,对工资进行核定与项目分解。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发放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7.6  餐饮经营者有要求员工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权利。

7.7  餐饮经营者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员工,出卖本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员工,对制造质量事故、破坏企业设施、设备、贪污、盗窃的员工有诉诸法律的权利。

8 企业责权

8.1  餐饮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应负责任,照章纳税。合理承担企业与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8.2  餐饮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服务设施和有质量保证的食物、饮品。50人以上的大型团体消费、集中聚餐应对食物、饮品留样72小时备案。

8.3  餐饮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与各类服务的价格有接受消费者问询、计量的责任,须接受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对质量、卫生问题投诉的调解、处理。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经营者可以谢绝消费者进入经营活动场所:

a) 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b) 携带宠物者;

c) 可以确认的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患者与疑似患者;

d) 酗酒寻衅滋事者;

e) 从事妨碍正常经营秩序和其它违法活动的;

f) 有在本餐饮企业逃费和其它不良记录者;

g) 原有消费纠纷尚未解决的;

h)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

8.5  餐饮经营者应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劝阻消费者的过量饮酒行为,对醉酒者应给以关怀、帮助,使其平安离店,亦可通知单位、家庭或公安部门处理。

8.6  对于当日发生的消费争议,应及时处理,对于非当日的,应要求消费者出示是日消费的手续或证明再予处理。

8.7  对于消费者在已经知晓企业不予负责的财产安全问题上出现的财产损害,企业不予负责,但可帮助提交有关方面解决,并提交免责申请与经过报告。

8.8  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过量饮酒或其它纠纷在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造成消费者自身财产、人身伤害的,企业不予负责,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并提交免责申请、过程报告。

8.9  餐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因醉酒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本企业员工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的,有要求消费者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但应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到场。

8.10  餐饮经营者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行业行规、行约制定本企业对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与服务事故的赔偿标准与金额,并在厅堂公示或告知消费者。一般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价格的100%。餐具、酒具缺损造成顾客受到轻微伤害的,赔付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和其消费价格的100%。

8.11  发生食物中毒和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后果的,应及时报卫生、防疫部门和行业协会,并积极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8.12  为保证食品安全,餐饮经营者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食品进入本企业消费,但须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餐饮经营者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在本企业进行消费的,不应收取开瓶费或其它费用。但可以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食品留样备72小时。未留样备案的,不免除由此引起的食品安全责任。

8.13  餐饮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对于其经营活动涉及的劳资合同、供求关系、消费纠纷、企业竞争、对外宣传等问题的管理、检查、调解处理。

8.14  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直接与餐饮经营者协商解决,亦可向消费者协会、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附则

9.1  餐饮经营者、餐饮业从业人员在发生劳资纠纷、合同纠纷或遭遇不正当竞争时,如相互协商未果,可向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亦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有对本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的责任,并建立河南省餐饮业维权服务中心,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协助处理各类申诉、纠纷。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通过媒体曝光、提请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等不同处理。

9.3  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对餐饮经营者、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市协会、会员单位、个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解处理。

9.4  本规范由河南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负责解释。